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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境備案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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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境備案清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監管操作規程(試行)》要求,一般是進口貨物至保稅區、保稅庫、物流園區等特殊監管區域的海關申報備案的單據,用於海關申報的。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監管操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監管操作規程(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爲規範海關對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的管理,統一操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程。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內貿貨物跨境運輸”(以下簡稱跨境運輸),係指國內貿易貨物由我國關境內一口岸啓運,通過境外運至我國關境內另一口岸的業務。第三條跨境運輸業務的進出境口岸、所經境外口岸、運輸方式等由海關總署批准。第四條承運跨境運輸貨物的船舶,限定使用中國籍船舶。第五條跨境運輸貨物僅限於除國家禁止進出境貨物及許可證管理貨物外的貨物,並限定使用集裝箱裝載,集裝箱箱體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於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0號)規定的標準。第六條跨境運輸的內貿貨物應自運輸工具離開出境口岸起3個月內運抵進境口岸。逾期未運抵進境口岸的,除不可抗力外,視同出口貨物統計,納稅義務人需向海關補辦相關的申報出口、納稅手續。有關經營企業不得繼續從事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海關可根據情況進行調查處理。第七條直屬海關對跨境運輸業務實行備案管理。第八條承運跨境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出境時應當在海關監管區內裝卸作業,內貿貨物與運輸工具應接受海關監管。第九條直屬海關通關監管部門爲跨境運輸業務的職能管理部門。第二章 備案管理第十條開展跨境運輸業務的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經營企業),應當已經在海關注冊登記,到所在地直屬海關辦理跨境運輸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省級人民政府出具的認可文件;(二)《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申請表》(見附件1);(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四)符合海關規定的銀行總擔保等;(五)海關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條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應在完成備案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企業名單通知相關進、出境地海關。第十二條開展跨境運輸業務的港口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港口屬於國家對外開放口岸;(二)港口實施封閉式卡口管理,港口企業與海關實現計算機聯網傳輸,港口堆場設立內貿貨物專用區域和明顯標識。第三章出境監管第十三條跨境運輸貨物出境前,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出境備案清單》(以下簡稱《出境備案清單》,見附件2)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聯繫單》(以下簡稱《聯繫單》,見附件3)向出境地海關申報。第十四條出境地海關在接受申報時,應收取以下紙質單證:(一)《出境備案清單》;(二)《聯繫單》;(三)貨物提(運)單;(四)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第十五條出境地海關按以下流程辦理跨境運輸貨物的相關手續:(一)審覈《出境備案清單》、《聯繫單》的電子數據和紙質單證;(二)驗覈集裝箱號無誤後,施加關鎖;(三)在《聯繫單》電子數據中錄入關鎖號;(四)辦理《出境備案清單》電子放行手續,在貨物提(運)單上加蓋海關放行章;(五)核注《聯繫單》電子數據,併發送至進境地海關。第十六條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如需修改或撤銷《出境備案清單》,出境地海關憑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的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辦理。第四章進境監管第十七條裝載跨境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進境口岸時,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進境地海關申報跨境運輸艙單,併發送艙單電子數據。第十八條裝載跨境運輸貨物的船舶抵達進境地海關時,海關應收取相應的理貨報告。第十九條跨境運輸貨物進境後,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進境備案清單》(以下簡稱《進境備案清單》,見附件4)向進境地海關申報。第二十條進境地海關接受申報時,應收取以下單證:(一)《進境備案清單》;(二)貨物提(運)單;(三)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第二十一條進境地海關按以下流程辦理跨境運輸貨物的相關手續:(一)根據《進境備案清單》“隨附單據”欄中聯繫單預錄入號,調閱《聯繫單》和《出境備案清單》的電子數據,並審覈其內容是否一致;(二)驗覈集裝箱號、關鎖號;(三)辦理《進境備案清單》電子放行手續,覈銷進境艙單;(四)在提(運)單上加蓋海關放行章;(五)覈銷《聯繫單》電子數據,並向出境地海關發送電子回執。第二十二條跨境運輸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條處理。進境地海關對《聯繫單》進行異常覈銷。修改相關單證數據時,不得修改監管方式,有關貨物不能列入進口統計。第二十三條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如需修改或撤銷《進境備案清單》,進境地海關應憑企業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予以辦理。第五章聯繫配合與應急處理第二十四條經營企業所在地海關、出境地海關、進境地海關之間應加強聯繫配合。進、出境地海關對發現的異常情況,應立即向相關海關反饋。第二十五條出境地海關每月對《聯繫單》覈銷情況進行覈查,並在每月第10個工作日前,將上月覈查情況告知相關海關。第二十六條發生電子數據傳輸異常、設備故障等特殊情況,海關應及時轉爲人工處理,事後及時補錄相關電子數據。第六章附 則第二十七條海關增設跨境運輸監管方式代碼(9600),對跨境運輸貨物進出境申報,實行單項統計。第二十八條跨境運輸的內貿貨物應當接受海關查驗。海關應當加強風險分析和風險管理。第二十九條單票《出境備案清單》項下的貨物,應當由同一運輸工具、同航(車)次、同提(運)單運抵同一口岸。第三十條《進境備案清單》、《出境備案清單》和《聯繫單》單證保存期限爲3年。其中:《進境備案清單》和《出境備案清單》比照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行管理。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規程有關情事的,海關依法進行處理。第三十二條本操作規程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第三十三條 本操作規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1.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申請表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出境備案清單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聯繫單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進境備案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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